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聲明書
(版次: 23-V2)
遠傳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遠傳保代),為提供 台端保險業務之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告知事項如下,敬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代理。
(二)財產保險。
(三)人身保險。
(三)客戶管理及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行銷商品與服務。
(四)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資料類別)
(一)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寄送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等、本網站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包括但不限於
台端使用設備的IP位址、使用的瀏覽器、使用時間、瀏覽及點選資料紀錄等)等。
(二)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個人描述:如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國籍。
(四)家庭情形:如婚姻狀態等。
(五)社會情況或受僱情形:如職業、工作描述等。
(六)保險資料:如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等與保險契約相關資料。
(七)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相關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來源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台端所同意之對象:遠傳保代及其代理、合作推廣、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或於遠傳保代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遠傳保代、遠傳保代合作代理保險公司、及其他與遠傳保代合作推廣之對象。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及因辦理保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地區或國家。
(四)方式:合於個資法等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遠傳保代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可透過書面或撥打本公司服務專線:02-77103322(週一~週五 09:00~18:00),請本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1.向遠傳保代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遠傳保代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遠傳保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依個資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遠傳保代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保險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敬請諒察。